今年9月下旬,河北省邯郸市人大代表、邯郸市魏县陈庄村农民陈清坤向本报投诉,反映“河南万国投资有限公司”(以下简称河南万国)朱新虹诈骗其“工程定金”30万元,侵吞其垫付的工程款和“工程接手费”170余万元。在此之前,陈清坤向郑州市公安机关报了案,但被以“万国公司是注了册的”为理由未予侦查。在司法机关没有依法做出裁决之前,人们不会认为陈清坤控告属实。但记者通过历时一月的调查采访了解到,朱新虹的行为确实有诈骗之嫌,用一个事先设计好的“套子”将毫无防备又缺乏法律知识的陈清坤拖入无法自拔的深渊。
套子
陈清坤说,他于二00四年初经亲戚陈小磊介绍,结识了自称为拥有注册资金1000万元的“北京万国投资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” (以下简称北京万国)的女老板朱新虹,朱称自己专搞房地产投资生意,手上有很多工程项目,目前正在与河南德亿房地产开发公司(以下简称德亿公司)合作开发德亿时代城项目,可以为陈清坤弄二栋楼的施工工程,但须先交“定金”30万元。
陈清坤对此将信将疑。于是朱新虹将陈清坤领到郑州见德亿公司的副总经理胡守春,在取得胡守春肯定的回应后,陈清坤动心了。
值得一提的是,律师出身的胡守春明知陈清坤只是一个农民身份的自然人,是根本不具备参与建筑施工资质的,却仍然给予了陈清坤肯定的回应,这很使人怀疑这位胡副总经理也是这场精心设计的骗局参与者之一。
二00四年九月一日,陈清坤向朱新虹指定的私人账户汇入30万元,之后又应朱新虹“跑工程项目需要买车”为由“借”给朱现金4万元。老实的陈清坤甚至没有要求朱新虹为这二笔款项开具任何凭证。
朱新虹在收到这二笔钱后答应陈清坤“九月十八日开标”,说因为是议标,投标只是个形式,反正是你的。结果陈清坤等到九月底也未见“工程开标”。
转眼到了十月,朱新虹说,因为德亿时代城有些手续批不下来,所以无法为陈清坤“开标”。现在明鸿新城有一个X5号楼可以接手,这个楼原是广东长城建设集团中的标,他们做预算夺标时少做了200吨钢材,现在不想做了。你先做这个楼,等德亿时代城的手续批下来了再给你做二栋楼。陈清坤只好同意,又向朱新虹支付了这栋X5号楼“办接手的手续费”10万元。
十一月,陈清坤的工程终于动工了。按照朱新虹的承诺,陈清坤需全额垫资建到十层(总共18层),等德亿公司的工程款拨付后拔给陈清坤160万元。陈清坤从地下一层做到了十层,朱新虹说,没有钱,十层以上你继续做,由河南万国负责提供钢材和混凝土,做完了就一次性把钱付给你。
陈清坤建到X5号楼封顶,再次向朱新虹讨要工程款和“定金”,此时的朱新虹却再也不肯认账,矢口否认拖欠工程款,而河北人陈清坤到此方知受骗了,只有连声责骂自己蠢猪、笨蛋的份!
原来,早在X5号楼封顶以前,陈清坤已向朱新虹出具了“收到工程款600万元”的收条。这是怎么回事呢?
陈清坤说:十层以后,我一边往上建,一边多次找朱新虹要钱。朱新虹就对我说,必须要有你给我开的收据向德亿公司证明我已经把钱付给了你,德亿公司才能给河南万国拨款,然后我才能付给你。于是我就给他写了收条,谁知道朱新虹会这样?
套子这样形成
朱新虹凭借陈清坤写的收条,顺利地从德亿公司领走了钱。而无路可走的陈清坤只好停工,并带领百十号民工赖在工地上不走,使X5号楼的建设处于瘫痪状态。以此给德亿公司出难题:期房你已经卖出去了,到时交不了房,大家都过不了关。
这就将德亿公司也“套”了进来。这个“套子”是如何形成的呢?二00五年九月,记者来到河南郑州采访,了解到这件事情的大致脉络。
二00四年五月八日,德亿公司与“北京万国”签订《联合开发协议书》,约定:德亿公司负责提供联合开发项目所需和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证,负责办理前期各种手续,“北京万国”负责提供综合开发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,负责项目工程的施工任务,负责选择施工单位。德亿公司商品房所售房款优先保证支付“北京万国”前期投入的建设资金。
五月十六日和二十日,“北京万国”与一位署名为“刘谨”的人签订《合作协议书》和《明鸿新城X5号楼施工合同补充协议》,约定“甲方(北京万国)同意将与德亿公司联合开发的X5号楼施工建设交乙方(长城公司)完成,由乙方直接与德亿公司签订施工合同”;“乙方同意授权并委托甲方与德亿公司办理工程项目的所有结算,乙方X5号楼总造价为648万元”。这位刘谨的身份是“广东长城建设集团公司”的“项目经理”。
七月十五日,广东长城公司与德亿公司签订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》,在这份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正式样本的合同中,没有见到与“万国公司”有关的任何字样,双方约定的总造价为661.8万元,支付方式和时间为:按形象进度付款,所有工程款直接汇入乙方(长城公司)专用账户上。
七月十八日,德亿公司再次与同为朱新虹法人代表的“河南万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”签订专项的明鸿新城X5号楼《联合开发协议书》,约定甲方(德亿公司)负责提供X5号楼工程项目和土地,负责项目前期各种报批、报建手续并承担费用;乙方(河南万国)负责提供和融入项目所需前期建设资金,代甲方按工程进度和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;双方商定工程总造价767.72万元,每平米1250元。
归纳这一系列的协议和合同大致表达的主要内容有:
1、河南德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新虹(先为北京万国投资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法人代表,后为河南万国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)结成战略合作,合作项目主要有明鸿新城X5号楼、明鸿广场综合楼、德亿时代城二期时代园等;
2、德亿公司负责提供项目和土地,(北京、河南)“万国公司”负责提供和融入建设资金,负责选定和管理施工队伍。德亿公司拨付工程款需先拔入“万国公司”再由其转拔给施工企业。德亿公司的售楼款需优先保证(北京、河南)“万国公司”对工程款的拨付;
3、“万国公司”从接、转拨付工程款的过程中获取差价利润。如X5号楼,“万国公司”从中获取接、转差价120万元;
4、办理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归德亿公司承担,十层以前X5号楼建设资金由施工企业全额垫资(并交纳30万元定金和10万元手续费),德亿公司不向“万国公司” 拨款,“万国公司”也不向施工企业拨款。十层以后由德亿公司拨付工程款。
德亿公司副总经理胡守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,对上列反常的现象是这样回答的: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人合作是很正常的现象;朱新虹为项目“提供”和“融入”了多少资金属企业机密不便向公众公开;由朱新虹接、转工程款并从中获取差价利润是“万国公司”投入了资金,付出了劳动,是理所当然的。
对于如何解决目前的纠纷,使X5号楼如期交房,这位胡副总经理说:陈清坤与我德亿公司没有任何关系,我们理都不理他。他也不具备找任何一方打官司的民事主体地位。我们只对“万国公司”,如果“万国公司”一直不能解决,我们可以追究其责任,当然我们也可以允许他们拖一段时间。
记者无法推测德亿公司将允许“万国公司”拖多长一段时间,也无法推测德亿公司将采取何种方式追究“万国公司”的责任。有一个细节的问题是:德亿公司与“河南万国”签订明鸿新城X5号楼《联合开发协议书》的时间是二00四年七月十八日,而此时,所谓的“河南万国公司”还根本就不存在。
朱新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回答得更加底气十足:“万国公司”手上有陈清坤写的收条在案,不是“万国公司”拖欠陈清坤,而是陈清坤多领了工程款;陈清坤没有证据证明30万元是交的“定金”,而是借给我私人的钱,况且我早就已经还给他了,他拿不出借条就是证明。
套子的启示
记者初次接受陈清坤的投诉时,顺着陈清坤控告“朱新虹诈骗”的思路展开调查,但随着采访的逐步深入,发现事情远不止这样简单。
按工商企业注册常例,挂“河南”字头的公司应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,起码应有名称核准和备案。但经记者采访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、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,均没有“北京万国投资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”或者“河南万国投资有限公司”的任何记录。
终于查到“万国公司”是在河南省郑州市郑州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。企业名称为河南万国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,注册时间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,注册资金1000万元。股东分别为朱新虹,占股50%;梁昀(德亿公司胡守春副总经理之妻,原为郑州融鑫仪器设备公司工人),占股30%;白中彩(原为郑州国棉六厂工人),占股20%。记者无法查证这1000万元注册资本金的真伪及其运行情况,只有一条未经证实的信息:朱新虹凭着这块招牌,先后对广东、上海、北京等地有意到河南发展的客商行骗,多次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区分局查处。
陈清坤从老家请的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脸愁容。他说:陈清坤是钻进了河南人精心设计的套子很难自拔。作民事起诉吧,陈清坤该有的证据没有,不该有的证据全在对方手上。而且由于陈清坤是以“长城公司”工地负责人的身份,他甚至连起诉的主体资格也没有;控告诈骗吧,这种外地人告当地人的案子要想获得有效的侦查谈何容易。末了这位律师一声长叹:这么老实的一个河北人,却想到河南来投资,这个陈清坤啊…… (CCN传媒图片网 吴楠)
(文章来源:CCN传媒图片网 黄凤荣)